一、投诉受理范围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投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69-22508522 现场/邮寄地址:东莞市司法局一楼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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