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位于东莞市司法局一楼,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
咨询电话:0769-22490148
办理窗口:东莞市司法局一楼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室
上班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523129
指引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受理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表格)(原件1份 材料形式:纸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1份)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表格)(原件各1份 材料形式:纸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原件各1份 材料形式:纸质)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12348”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12348”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广东省司法厅专门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电话专线。如果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拨打“12348”,律师将提供解答。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2.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3.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线上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注册账号后登录,按照网上提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资料信息;(登录方式:1、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2、在广东法律服务网注册账号后登录;3、通过“微信、QQ、支付宝”授权在广东法律服务网登录)
2. 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3. 受理预审:材料不全者,通过短信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及说明,未按时上传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齐全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复核;不符合条件者,通过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但可携带资料向有受理权限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现场复核;
4.现场复核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15日内未按时现场复核,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
附:1.法律援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