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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东莞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2月20日到2021年1月22日通过中国东莞、东莞市司法局网站以及东莞日报全文刊登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73条,主要集中在加强非机动车道建设、要求强制电动自行车用户购买保险、细化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则、要求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同样采取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公示办证信息、便利办证流程、强制驾驶人带头盔等方面。我局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论证,采纳了大部分合理建议。 主要采纳情况如下:
1. 关于非机动车道建设。部分公众建议要加强东莞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建议已采纳,修改后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对通行设施保障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规划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为电动自行车通行提供条件。同时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当尽可能形成相互连贯的路网。
2. 关于强制购买保险。部分公众建议要在条例规定强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预防电动自行车交通风险。建议部分采纳。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建议要求《条例》规定强制非机动车购买保险超出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但《条例》结合公众意见,在第三十二条明确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鼓励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为用于经营业务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
3. 关于要求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同样采取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因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该建议不予采纳。
4. 关于公示办证信息和便利办证流程,部分公众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办证的流程和期限,卖家应当协助告知相关信息,就近办理,为群众提供方便。以上意见已全部采纳。《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登记上牌、证牌换领和补领、注销登记的期限、资料、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注册登记受理单位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利群众登记上牌。同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销售者的“销售现场明示或主动告知消费者电动行车登记上牌的期限、所需资料及办理方式”义务。
5. 关于强制驾驶人戴头盔,部分公众提出,应当在《条例》规定驾驶人应当强制带头盔,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建议已采纳,《条例》第二十八条将“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列入了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条件。
下一步,司法局将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丰富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提升立法工作质量。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继续积极关心支持东莞市司法局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