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2月8日到2023年3月15日通过中国东莞、东莞市司法局网站、东莞普法公众号以及东莞日报刊登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1005条,但较多意见具有重复性。公众意见内容主要集中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及立法权限、物业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和任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业主大会表决计票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我局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论证,采纳了合理建议。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1、关于立法目的。有公众提出意见认为私有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只有在维护业主排他性合法权益基础之上,才有维护其他各方的权益的合法依据,因此,建议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要维护“业主”权益。我局经认真研究,采纳了上述建议,在草案后续修改中明确本次立法目的应当“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部分公众建议调整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删除物业管理委员会到期后可延期相关内容。我局经认真研究,结合其他地方立法经验,采纳上述建议对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部分参照业主委员会任期设置的有关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届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业主申请重新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3、关于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部分公众针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范围提出异议。意见认为,规章不得增加民事主体义务,不得扩大行政机关权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已经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才是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法决定的合法依据,规章并不具有这项法定效力,因此,《条例》不得赋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违反规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决定的权力。该建议已采纳,我局对原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规章”,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和可撤销的决定范围限定在“违反法律、法规”内。 4、关于业主大会表决计票规则。部分公众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对具体议题、事项未明确表决意见的,不得计入该议题、事项表决票”相关规定提出异议。意见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原条文在法律解释尚没有作出的情况下,直接排除《民法典》规定的“通过当事人约定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合法方式,认定“未明确表决意见的投票不得计入已表决票”,实属不妥。我局经认真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对具体议题、事项未明确表决意见的,不得计入该议题、事项表决票”的相关表述。 5、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部分公众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方式提出意见,认为仅列明“业主联名推荐,以及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的方式与上位法规定不符,减损了相对人的权益。我局经研究审查,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业主自荐”作为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方式之一。 除此之外,我局还结合公众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的意见,对有重合或者有关联性的部分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协商,综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