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5月14日至6月15日,通过中国东莞网、东莞市司法局网站、东莞普法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38条。 我局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论证,并对部分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或部分采纳。现将有关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通行安全和骑行规范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保障非机动车道连续、行人通行安全。有意见提出,我市部分路段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设置断头,建议不得以“空间条件无法满足”为由与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共板。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订草案删除了“空间条件无法满足的道路,非机动车道需要与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共板”的相关表述,并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及镇街(园区)的非机动车道养护职责,保障非机动车道连续、畅通,从源头减少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关于骑行安全教育。有意见提出,应加大骑行规范、机动车盲区等安全教育力度。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订草案在第七条“宣传教育”中完善了骑行安全教育相关内容,并将通过登记、普法、路面宣传等环节持续引导。 (三)关于载人规则。有意见提出,应明确载人标准、载几人、载何种人,并建议取消身高限制。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则已由《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兜底援引;“市区”“其他道路”范围的界定,将由市人民政府在条例施行过程中结合实际予以明确,以保持执法统一。 (四)关于非法改装、加装。有意见提出,应禁止加装、改装远光灯、强光大灯。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订草案已将非法改装、加装强光大灯纳入改装管控范畴,灯光使用属路面执法事项,由公安交管部门结合相关国家标准在执法中认定查处。 二、关于停放、充电管理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共享车辆管理。有意见提出,应将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纳入条例重点规范管理,明确运营企业投放、运维、电子围栏等义务。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已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和号牌管理作出规范,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意见建议已予落实;关于共享单车运维、电子围栏等事项,已纳入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专项管理文件调整,修订草案不再重复设置专项条款。 (二)关于停放点施划。有意见提出,应合理设置停放点,避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订草案已明确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通过“疏堵结合”增加停车供给、规范停放秩序,避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 (三)关于停放、充电安全隐患。有意见提出,应提高乱停乱放、堵塞疏散通道的罚款标准,建立“随手拍”举报和累积记分制度。 采纳情况:不采纳。非机动车违停罚款二十元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设定的法定幅度,地方无权上浮;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现行法律体系无累积记分制度适用空间;“随手拍”功能优化属执法执行层面事项,条例不作规定。 三、关于登记、保险及其他事项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鼓励投保。有意见提出,应参照机动车建立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制度。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国家层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适用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上位法未设定非机动车强制投保义务,地方条例不宜突破。修订草案已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相关部门将在登记、普法环节引导推广。 (二)关于本市号牌和存量车过渡期。有意见提出,应取消“本市号牌”、设置存量车五年过渡期。 采纳情况:不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我省实行非机动车属地登记管理制度,要求悬挂本市号牌有利于车辆溯源和执法闭环管理,符合属地管理需要;存量车的清理与置换已按市政府既定专项工作方案推进,修订草案侧重新规落地,不再重复设置过渡期条款。 (三)关于无车销户、车辆过户。有意见提出,应建立“无车销户”制度,并明确车行登记责任。 采纳情况:不采纳。车辆转让后的权属、责任划分属民事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登记程序的优化,可由公安交管部门在办事指引中开通承诺制注销通道,无需写入法规正文。修订草案登记章节已明确所有权变更应申请变更登记。 (四)关于后视镜、整车重量速度尺寸、上牌收费、充电桩收费等。 采纳情况:不采纳。上述事项分别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或价格监管、办事流程、日常执法范畴,已有相应专项管理制度予以规范,条例中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对涉及法规效力层级、重复表述、个别文字等技术性意见,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规定作了相应处理。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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