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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行复〔2020〕568号
  • 2021-05-25 11:07:1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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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

告知书

东府行复〔2020〕568号

谢某芽、宋某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东莞市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而许某劲则是律师个人,两者并非行政机关,不是适格的复议被申请人。且案涉复函是东莞市律师协会对其会员涉嫌违规执业的调查回复,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你们提出的申请,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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