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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行复〔2021〕501号
  • 2021-12-01 11:32:0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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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1〕501号

申请人:聂某根。

被申请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1〕1056号)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对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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