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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行复〔2021〕864号
  • 2022-04-14 12:38:4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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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1〕864号

王某深:

2021年8月13日,本机关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实你与上述《关于限期退场的通知》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在补正期限内,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你邮寄的《补正行政复议材料》、4份《证人证言》、微信截图、收据复印件、转账截图、5份身份证复印件、2张地图截图、东莞纪实截图、4张照片、《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确认书》《出院记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东莞县人民政府自留山证》。

经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松山湖分局2021年8月7日作出的《关于限期退场的通知》是向“各用户”作出的,如你认为自己属于通知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你在该《关于限期退场的通知》所涉地块范围有资产及附属物。你向本机关提交的材料,未能证实你主张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留山,在该《关于限期退场的通知》地块范围内。即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关于限期退场的通知》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鉴于你未能向本机关提交证实你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综上,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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