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1〕902号 申请人:张某云。 被申请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本机关查明: 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函,投诉被举报投诉人何某兰拖欠其工资,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回复申请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投诉人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7月14日收到该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于8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次日将该《答复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书面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属于投诉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仍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