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1〕917号 杨某温: 你不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对你举报东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宝宝辅食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东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宝宝辅食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请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的行为,属于举报。你虽有举报的权利,但举报的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为被举报人,而非举报人,你作为举报人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鉴于此,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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