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1〕1714号 申请人:张某莹。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291610417533)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对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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