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3〕2440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8-016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8-016号); 2.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回复违法; 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于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在广东某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在职期间,某某公司未以申请人的实际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足额缴费,导致其不能完全享受失业待遇(不能足额领取新办法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待遇产生损失),要求某某公司为其补缴失业保险差额并重新核定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不能补缴失业保险,责令某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调查,查实申请人就失业保险待遇中的失业金及求职补贴问题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随后,被申请人联系某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某某公司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支付金额有异议,表示愿意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某某公司的事项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处理程序处理,并于2023年9月15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1.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引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与申请人的诉求无关;2.申请人已领取新办法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3***.*7元,其认为应领1****.*3元,某某公司因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导致其待遇差额损失为8***.*6元;3.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仅引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却未依法处理,要求某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认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见,对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1.某某公司为其补缴失业保险差额;2.重新核定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3.如不能补缴失业保险,责令某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在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仅就申请人投诉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进行回复,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某某公司以其实际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足额缴费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补缴后并进行重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投诉进行回应。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未就申请人全部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对处理结果进行告知,明显不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8-016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