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业务工作 > 依法行政指导
分享到:
东莞市市直单位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
  • 2024-12-11 11:15:1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本网
  • 【字体:    

东莞市市直单位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

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建设单位超期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已及时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报送及上传,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专项检查等。


3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消防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对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而未执行相应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专项检查等。


5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6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7

对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且未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 直接收取诚意金、定金等5万元以下小额金额;

2. 已及时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

2. 施工前已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9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施工前已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0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施工前已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1

对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施工前已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2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没收施工图审查单位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

2. 施工前已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3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4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5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6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7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8

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19

对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由从事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20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1

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2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已及时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等。


23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4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5

对出租人未按规定出租房屋,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约谈指导。


东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参考省林业局

2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参考省林业局

3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经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参考省林业局

4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参考省林业局

5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和日常巡查

参考省林业局

6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调运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和日常巡查

造成危害轻微

7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向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猎捕前款第(二)项和省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动上缴猎获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和日常巡查

造成危害轻微

8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或者附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主动上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和日常巡查

造成危害轻微

9

对为食用非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第二十七条: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或者附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承运人、寄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不得运输、寄递,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主动上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和日常巡查

造成危害轻微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参考省林业局

2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参考省林业局

3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参考省林业局

4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参考省林业局

5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主动上缴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非法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加强批评教育,并及时复查

参考省林业局

6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向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猎捕前款第(二)项和省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上缴非法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在媒体公开道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罚款

加强批评教育,并及时复查

造成危害轻微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依据

裁量

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参考省林业局

2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参考省林业局

3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配合检查,主动退出森林高火险区并消除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告知办理审批手续,加强日常巡查

参考省林业局

4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上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在媒体公开道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造成危害轻微

5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上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在媒体公开道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造成危害轻微


免强制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初次违法,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来自非疫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加强教育,补办程序,重点监管,不定期抽查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注:1.本清单由东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2.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

3.本清单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0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1.初次违法;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未影响运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对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1.初次违法;

2.属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违法情形;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

4.未影响运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

对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未在作业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按运营单位要求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3.未影响运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六)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注:除本清单列明的情形外,当事人如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强制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强制。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20676      公安备案号:粤公网安备44190002002014号     网站标识码:4419000087
联系电话:0769-22489999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开普云
主办单位:东莞市司法局     版权所有:东莞市司法局      网站地图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