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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部公证处
  • 2025-07-15 11:45:4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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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公证处

地址:常平镇常马路丽城大道7号公证大楼  咨询电话:81893338、81893339

东部公证处塘厦办证点

地址:塘厦镇塘龙广场东1号塘厦镇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2129908

东部公证处凤岗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

地址:凤岗镇政通路3号商会大厦二楼(凤岗镇综合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7699202、87699204

东部公证处黄江镇易公证联络点

地址:黄江镇莞樟路黄江段26号黄江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区37号公证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87699333

东部公证处大朗镇易公证联络点

地址:大朗镇银朗南路288号行政服务中心附楼一楼公证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82811375(每周二值班)

东部公证处清溪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

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政务服务中心2号办事大厅(清溪大道11号)  咨询电话:0769-87731596


主要职责: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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