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g.gov.cn/zwgk/zfgb/szfwj/content/post_3876931.html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决策机关协调解决,并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听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有较大分歧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