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东莞市政务服务大厅建设与管理规范(2023年版)》——一次性告知制

发布日期:2024-03-01 17:4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本网 字号:

http://www.dg.gov.cn/zwfwsjglj/zcwj/qtwj/content/post_4150969.html

5.2.3  一次性告知制

5.2.3.1  政务服务大厅应落实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事项时,政务服务人员应一次性答复其所要咨询或申办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5.2.3.2  政务服务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a)  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咨询时,政务服务人员应当口头答复;

b)  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需补正的,政务服务人员应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须补正的材料、要求及补正期限。

5.2.3.3  对有下列情况,情节轻微的,对政务服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a)  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b)  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c)  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时间,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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