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g.gov.cn/zwfwsjglj/zcwj/qtwj/content/post_4150969.html
5.2.3 一次性告知制
5.2.3.1 政务服务大厅应落实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事项时,政务服务人员应一次性答复其所要咨询或申办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5.2.3.2 政务服务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a) 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咨询时,政务服务人员应当口头答复;
b) 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需补正的,政务服务人员应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须补正的材料、要求及补正期限。
5.2.3.3 对有下列情况,情节轻微的,对政务服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a) 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b) 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c) 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时间,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